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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东方拍卖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制度 (暂行)

发布时间:2021-12-27


第一章  总则

第一条 为规范山东东方拍卖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工作,提高工作透明度,主动接受社会监督,结合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 本制度适用于山东东方拍卖有限公司本部信息公开的管理。

第三条 总经理分管信息公开工作,将信息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,定期研究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问题,积极稳妥地部署推进有关工作;办公室作为信息公开的牵头部门,负责制订管理制度及日常工作;企化部负责公开信息的发布工作;各部门依据本制度,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公开工作。

第二章  信息公开的原则

第四条 信息公开坚持依法合规、真实准确、及时公开并严格落实责任的原则。

(一)依法合规。公开的信息必须依法合规,严格遵循法律、法规和相关规定,依法确定信息公开的内容、方式、范围和程序,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。

(二)真实准确。公开的信息应当真实、准确,不得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。

(三)及时公开。应当公开的信息应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公开,不得隐瞒、拖延或不公开。

(四)严格落实责任。按照“谁形成谁公开,谁公开谁负责”的要求,各相关部门作为公开信息提供者,对本部门提供的公开信息负责。

第三章  信息公开的内容及方式

第五条 信息公开的方式

针对不同的信息选择适合的公开方式,包括门户网站、报刊、微博微信、客户端等媒体,以及上级主管单位网站、新闻发布会、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。

第六条 信息公开的内容

(一)单位简介、工商注册登记、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;

(二)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、单位负责人薪酬水平和福利性收入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;

(三)重要人事变动、重大改制重组结果、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产权和增资等信息;

(四)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、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、履行社会责任情况;

(五)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。

第七条 不予公开的信息

(一)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;涉及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信息。

(二)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、调查取证、审议等执法活动的信息。

(三)单位认定的可能对他人隐私和名誉构成侵害、对相关人员合法权益造成损害、对企业及社会的正常秩序带来影响的信息。

(四)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。

第四章  审批流程

    第八条 需采用门户网站形式公开的信息,按照《山东东方拍卖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管理规定》执行。

第九条 需采用其他形式公开的信息,经制作信息部门负责人、分管领导签字同意,提交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公开。

第十条 应主动公开的信息,各部门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;已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,相关部门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关信息;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、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,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。

第十一条 公开的信息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,公开前须征得第三方同意;如果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,应经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予以公开,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。

第六章  保密审查

第十二条 在公开信息前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以及其他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,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涉密时,应当报公司安全保密工作小组确定。

第十三条 安全保密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各部门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,督促检查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责任落实情况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第六章  监督管理

第十四条 信息公开工作违反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或本制度规定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。   

第七章 附则

第十五条 本制度由山东东方拍卖有限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。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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